医患双方和解的概念

2011年02月09日11:5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患双方和解的概念
  和解,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自行调解。医患双方的和解,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无论这种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如何,也无论这种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于双方争议的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就此解决纠纷的过程。医患双方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只要没有司法裁判结果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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