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违约金

2011年02月09日12:0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违约金

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及支付数额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可以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因此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约定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支付数额

《劳动合同法》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并不限制。因此,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的,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和违约金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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