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接生不当致婴儿伤残 医院赔偿13万元
案情介绍: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因未采取正确合理的接生方式及其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从而导致一名女婴一出生即为八级伤残。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市骨伤医院赔偿原告静静131546元(应扣减原告向被告借款6500元)。据悉,此案在该市尚属首例。
新生婴儿八级伤残 医患双方对簿公堂
据了解,2003年2月6日上午,青岛市民孙某到青岛市骨伤医院办理了住院待产手续。当晚7时许,孙某分娩一女婴静静。产后查体发现,静静右上肢活动欠佳,腕部屈曲,考虑产伤,住院 7天。期间,经另外两家医院会诊,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此后,孙某抱着静静曾在该市三家大医院治疗过,但效果均不明显。同年3月24日,静静到青岛华山手外科医院接受治疗,之后又在该医院及其他医院接受理疗、推拿、按摩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3049.50元。2004年,医患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静静父母曲某、孙某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共计244655.50元。本案诉讼中,根据静静的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该医院辩称,静静的损伤,系胎儿过大、不能有效估计体重造成的。
医院承担八成责任 共计赔偿13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事故发生后,该医院虽采取了有效措施,但仍对静静身体造成损伤后果,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市医学会对此作出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静静对应的伤残等级应为八级。鉴于静静发病期间尚属幼年,本身亦不能脱离监护人的看护,治病期间更离不开大人的精心呵护,故根据静静病情状况应确认为陪护人员一人,陪护期限一年较为合理,陪护人员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外,静静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应为治疗疾病所花费的费用,该医院应予以赔偿;静静伤残将可能伴随其终生遗憾和伤痛,精神损害应给予抚慰,但赔付标准应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交通费可酌情在25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住院补助费依据静静实际住院时间17天,按每日12元予以赔付;后续治疗费有医院出具证明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可;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赔付比例,以2003年政府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8056元赔偿30年,双方责任可按2:8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