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款项能否分割
随着房改制度的推行,人们的收益中可能会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款项,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人们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款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当得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应当分割的财产。
虽然法律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将成为问题,因为上述费用,有些并不是当事人离婚时就能取得实际控制的,比如养老保险金,只有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又比如住房公积金,除了退休、调动时能一次性提取外,其他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只有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夫妻离婚并非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那么,是离婚时就进行分割,还是等到实际取得后再进行分割?显然,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对上述相关的款项进行分割就成为了法规的空白,需要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此,笔者的意见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就上述款项的分割协商一致,在实际的离婚判决中,应当对相关款项的分割办法予以确定,但是给付时间应当确定在离婚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之后,这样的好处是避免将来离婚当事人的再次起诉,减轻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