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
(一)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例外:
1、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六)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七)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