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赔偿
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企业的命根子,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差不多都使出了浑身解数。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雇员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也应获得相当的经济补偿。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补偿,其择业自主权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
既然企业必须向竞业限制义务承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那么这笔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呢?《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有效的竞业限制规定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 “应给受限制人不低于原单位基本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尽管各地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给予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以经济补偿却是确定的。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时候,应当叁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当地的标准,则该约定无效。
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