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与变更办事指南

2011年02月10日08:4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省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与变更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B)审批权限

  1、商务部

  (1)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投资总额达到商务部审批的权限、采用股份制形式等);

  (2)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3)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4)除第2条属地方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权限内审批的。

  2、省商务厅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分销业务,经营商品不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17条、18条规定的商品。

  (2)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符合下列条件的:

  a.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b.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c.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3)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

  (4)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5)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或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经商务部批准已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事项,符合本条第(1)-(4)项情况的。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1)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b.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D)申请材料

  1、一般商品分销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除外);

  (11)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2)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

  (13)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

  (14)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5)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6)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特殊商品分销

  (1)汽车分销

  总经销商:

  a.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①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②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③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b.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c.一般商品分销中所需材料中的(2)-(15)项;

  d.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品牌经销商:

  a.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①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②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③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b.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c.一般商品分销中所需材料中的(2)-(15)项;

  d.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成品油分销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a.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b.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c.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d.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e.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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