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索赔43万元
因医院漏诊,患者在医院死亡,撇下妻女及年迈的父母。日前,这起被宜宾市医学会定性为一级甲等的筠连县首例最高等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死者亲属向被告提出了4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被告筠连县医院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起医疗事故的最高赔偿不会超过10万元。
医院漏诊 患者死亡
6月16日晚,筠连县居民陈刚因腹痛被送到该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不到30小时,于6月1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不治身亡。6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书》认为:“陈刚系机械性、坏死性肠梗阻导致中毒休克死亡。”8月7日,宜宾市医学会“宜宾医鉴【2007】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筠连县医院遭遇了建院66年来首例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
该院表示: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及时准确诊断出病情,“我们有责任”。据介绍,陈患的是“腹内疝”,属临床少见病,不易及时作出诊断,医院没有及时对其采取拍片、请外科会诊等方式,是造成漏诊的原因。
协商不成 状告医院
据陈刚的妻子尹天庆介绍,陈刚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们育有3个女儿,最大的10岁,最小的才6个月。尹天庆和陈刚的父母向医院提出了3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协商中,医院表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计算,赔偿“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协商陷入僵局。9月17日,尹天庆和3个女儿以及陈刚的父母等人向筠连县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万余元。11月13日,筠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赔偿多少 分歧很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医院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应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被告则认为,由于此事属医疗事故,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认为,这是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理应由医院承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人的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适用法律和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法庭调解没有成功。法院表示,将于近期对此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