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找不到对方
近些年来,因为人口的流动性加强,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但对方当事人因失踪或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多见,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常见。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当配偶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如下两种途径:
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经过当事人的申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然后在法庭上进行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适用于离婚案件。
二是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宣告对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程序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对方为宣告失踪人,《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在对方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如果对方被宣告死亡,则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这里需要注意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该期限为2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有一个公告期,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是需要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法院没有权限也没有义务主动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但是这并不影响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现实问题是,通过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后果会有所不同。缺席判绝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确定财产归属,最常见的就是平分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能会被当作遗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