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模式及其法律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银行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银行有着的区别,与接受投资的目标企业的关系分析,前者是投资人,而后者是投融资之间的中间服务商。虽然二者随着业务的不断变化相似点愈来愈多,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业务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资金方面,而且在管理经验和产业链(市场,品牌,技术等)等关键要素上提升投资对象的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
二者在资金来源和投资对象以及投资产品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已经上市的“公众”公司,主要投资领域是二级市场,其投资产品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市场中的公开信息对基金业绩做出评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私”有公司,投资产品不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在整个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的投资一般被“锁定”,其转让与流通也要受到一定限制。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投资于上市公司,通常在定向增发和机构大股东转让大比例股权时参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的区别
可以认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风险投资更偏向于公司早期,追求高风险、高收益领域,是以广种薄收为特征。相对于风险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青睐于偏于较成熟,有稳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前景的目标企业,追求单个投资项目的资本收益。前者是“雪中送炭”,后者则是“锦上添花”。
私募股权投资除了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交易股权外,还有不同于其他投资活动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终要通过退出获得投资收益,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在为企业提供资本的同时还要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密切的监督与必要的辅助支持,通过调整企业发展战略、改善公司治理等策略提升企业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针对中国市场的创业投资基金筹资总额接近40亿美元,投资额达17.78亿美元;并购类基金筹资总额则高达140亿美元,总投资额达130亿美元。从行业总体来看,目前外资基金仍然占主导地位,本土基金占的比例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多数机构投资者对这一领域的投资受到较多限制。我国法律法规对银行、保险公司及社会保障基金等主要机构投资者的产业投资行为尚未有明确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分别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信托制。
(一)公司制
1.公司制组织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公司法为法律框架,通过股权发行筹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公司制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各项权利。公司制基金发起人可以自己管理基金,也可以聘请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2.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则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公司常设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外一种形式则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私募基金公司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虽然股东不能依法干预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