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的商业秘密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特许经营企业或多或少都具有一些商业秘密,如特许人开发制定的店铺机密操作手册,这是特许经营企业一般都具有的。有的商业秘密对企业起着核心作用,例如:可口可乐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在全球各地建立了大量的灌装厂。可口可乐总部对其配方严格保密,由总部统一生产饮料的原桨,然后向灌装厂提供,由灌装厂稀释、加工、分装后销售。再如:“全聚德”是国内著名的餐饮企业,也是国内特许经营的先行者。“全聚德”的烤鸭享誉中外,属于其商业秘密,对“全聚德”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可口可乐或全聚德的秘密配方和工艺被公开,其产品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特别是核心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其难度较大。商业秘密主要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价值,法律不保护没有保密的商业秘密。而且,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开发出相同的商业秘密,更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消失
商业秘密以保密方式实现独占使用,如果权利人能够永久保持其秘密性,就可以一直独占使用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重要区别。如全球最大的饮料特许商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其配方,而没有将其配方申请专利。
但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可能不能永久保持,其商业秘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或者产生一定的损失,使商业秘密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减弱。
1.商业秘密的消灭
商业秘密的消灭就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而构成公开,包括权利人的公开和第三人的公开。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1)权利人公开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将含有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展示、发表、出版等。如珠海丽珠得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连锁药店策略》、《连锁药店总部运作》、《连锁药店营业运作》、《连锁药店经营管理规范》、《连锁药店管理表格》系列丛书,其中就包括了该公司在连锁药店经营管理方面的商业秘密在内。由于其公开行为,该公司除仍然拥有上述丛书内容的著作权之外,其商业秘密权消失。
(2)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不论最后是否获得授予专利权,都将因为专利的公告而丧失该商业秘密。如北京“金三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特色菜肴“扒猪脸”的烹饪方法申请了专利,该公司在专利保护期内享有“扒猪脸”的专利权,但丧失了其商业秘密,专利保护期届满,“扒猪脸”的烹饪方法将成为公有技术。
(3)权利人保密措施不当。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当,都将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如特许人将机密操作手册交给受许人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而受许人将操作手册公之于众。
(4)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如果他人不易从其产品或经营行为中获取商业秘密,则公开销售不会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但是,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其销售的产品或经营行为中得知,而权利人又不加限制地进行销售,他人就可以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因此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