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转让可采取整体出售、部分出售、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和公用设施经营权出让等多种形式。
二、价款
2、整体并购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下列费用可在经评占后的净资产中抵扣。
(i)以前一年度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按10年期限扣减离退休、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原有怃恤对象的怃恤费和补助费。
(2)按我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扣减按在职职工的20%计算出的富余人员的安置费。
3、购买企业产权的价款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40%,若一次付清可优惠20%,2年内付清的优惠10%。
4、企业产权出售价由市场决定,经批准,成交价允许低于评估值。
5、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在设立资产抵押以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按零资产价格出售。
三、土地
6、企业并购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租赁方式处置的,5年内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计收;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60日内付清的,再给予应交额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日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额允许在5年内付清。
7、兼并和承包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再转让和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国土部门批准5年内不实行有偿使用
四、债权债务
8、被并购企业所借财政周转金,经批准可借改投,转为国家资本金。
9、被出售企业的房改收入作为房改基金,留归产权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分立后由政府接收或由被兼并企业代管。
10、整体被并购企业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由并购方在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
五、税费
11、对安置本省分流下岗职工超过原有职工总数20%的企业,经批准2年内所得税在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返还。
12、以被出售企业上年应缴税额为基数,对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和增值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批准3年内在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返还。
1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
减”)。
1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
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企业所得税。
15、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6、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
20、在我省长沙市、岳阳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长沙市、岳阳市兴办属于:
a.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