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11年02月11日09:1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须是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引发的争议排除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理所当然。以下行为也是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   (2)程序性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这些行为均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不能单独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该通知行为就是典型的程序性准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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