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告需要改变管辖法院时怎么办? 案例:黄某是A县的一市民,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决定。黄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位于该市B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一些细节。黄某不服,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黄某不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而应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但是如果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那么B区人民法院就不再享有管辖权,而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 问:此种情况下,B区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办?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等一些特别规定之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行 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大部分案件中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所以,如果变更后的被告与原先的被告 不在同一地时,行政案件中被告的变更就导致管辖法院也需要改变。伴随着被告的变更而出现的管辖法院需要改变的情形时,原先受理此案的法院对该案就不具有管 辖权,依法应当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随着被告应由市公安局变更为县公安局,该市的B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此案件移送到对此案有管辖权的A县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