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2011年02月11日09:1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关 键 字】域名 域名权 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

一、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由于ip地址缺乏直观性,不方便记忆,因此域名才产生。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通过解析,自动与ip地址映射,这样就能找到想访问的计算机。设计域名的初衷是表示区别,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域名产生了商业价值。域名能不能成为一种权利,可否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在学界仍有争议。有人主张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或者没有权利;美国有些学者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域名注册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①];也有人认为可以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将域名作为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产品保护;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域名在域名持有人的经营和推广下,具有了价值,能产生一定的效益所以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誉权,从而形成一种事实存在的知识产权,成为持有者的无形资产;还有学者认为域名与商标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把域名看作一种服务商标;日本学者将域名看作域名使用者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由合同约定的债权[②]。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给域名具体明确的定性,只是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益。笔者以为,域名当初是网上的识别符号,与商标的功能相似,它可以满足识别不同网上经营活动的需求,因此,域名的拥有者会进行一定的宣传和包装,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并得到发展,也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只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带有商业价值,成为商业经营标识,所以笔者认为域名具有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转让性,不具有许可使用性等等。下面主要探讨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及原因

(一)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网络上创建主页,宣传企业形象。而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标上已建立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③]。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如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恶意抢注,而后公司花了800万美元才得以购回;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④]。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索以高价转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一目了然;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当然在抢注域名中也存在着“善意行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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