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与审判的内在联系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文仅探讨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在一定程序上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因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审判的结果即生效的裁判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内容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有力的执行。执行是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是审判价值得以彰显的有效方式之一,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若生效的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社会正义的保障,将在打折扣。同时,执行也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之一。执行与审判的统一性另外还表现在,执行工作有效进行需要必备地执行条件、执行环境及当事人较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就执行条件而言,笔者认为,执行条件最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价值最大化的财产或相关的财产权益。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数民政部下是在被执行自身控制之下。而在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时,极有可能使其财产及相关财产权益发生变动,直接的后果是降低、甚至丧失原本存在的执行条件,继而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为防止、杜绝该情形的出现,我国立法机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设置上确立了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诉讼保全即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法院执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审判程序中民商事权利人及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的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综上,执行与审判虽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独立不等于孤立,二者又是相融统一的,审判中孕育着执行,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在一定程序上),带有执行意识的审判,才是真正的审判,彻底的审判,公正、高效的审判,社会正义亦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强化执行意识,强化诉讼保全意识。
二、诉讼保全对执行工作应有的作用
(一)诉讼保全采取的各种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固定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限制了被执行人其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限债权的请求权,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同时,义务人基于诉讼保全所带给其的压力,很可能促使其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从而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
(二)诉讼保全的实施可以减少或免除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此,既节省了人力、物力、财产,又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反之,若在执行之中对被执行财产的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权利人)将负担大量举证工作,法院查证工作也相应加大,严重影响执行效率、执行效果。
(三)由于在审判环节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故在执行中无需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样即减少了执行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执行周期。反之,只能按法定执行程序,进行每个环节的工作。
(四)减少执行异议的提出。因诉讼保全阶段,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其申请。因此,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对诉讼保全裁定就不能再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