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思考

2011年02月11日09:2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思考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小额贷款机构试点于2005年在山西、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启动,平遥县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抑制资金外流、遏制非法融资、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有明显效果。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以及解散和破产等方面做了规定。《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而在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 《通知》),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作出规定。《通知》规定,对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同时,对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宣告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价值1、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尤其是“三农”组织)经济结构调整、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众所周知,由于风险控制等原因,各大银行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得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是大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更多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就是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组织。在贷款审批时限上,小额贷款公司也符合中小企业贷款“救急如救火”的特点。在目前的实践中,其贷款审批时限一般在一周到两周之内,对于有些具备良好资质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批时限甚至会更短。2、破解民间融资尴尬局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持否定的态度(如《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实际上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社会主体的利益,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论是存入银行,还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者企业,完全是商事主体行使投资自主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国家应该正视这种合理并现实的需求,大可不必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而对企业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加以干涉。现实中,一方面是许多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的高门槛外,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尽管资金充足却步履维艰,问题丛生。本人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对民间融资规定作出彻底修改之前,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出台,无疑对此局面作出了较大的改观。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处于灰色地带的部分“地下钱庄”等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而进入正规金融领域。3、开拓小额贷款自身优势除了小额贷款公司以外,在我国可以合法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还有银行、典当行等。但因为小额信贷的单笔贷款规模较小,(以平遥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一般贷款规模在5万以下)相对于商业银行这样大型的金融机构来说运作成本很高,因此银行大多“忽略”了小额信贷业务。同时,一般的中低收入人员和中小企业通常不能提供抵押或担保,也怯于进入商业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具体来说:(1)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比较。借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有有较高的门槛。借款人需要提供房产证、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银行要考察借款人的收入高低、房产等诸多因素,需要一定的审批时间,所借的金额一般也比较大。相对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担保方式灵活,放款速度也较快。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专职作小额贷款,专人服务,更加方便快捷。(2)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比较。同样,典当行需要房产、车辆或贵重物品进行抵押担保,才能获得贷款。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无抵押、免担保,更加方便。相比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更低,适用人群更广,尤其为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的新渠道。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焦点问题1、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注入渠道单一,即“只贷不存”。《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献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只贷不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持续的发展、做大做强,只能通过增资扩股的途径和寻求银行业机构的支持。而增资扩股的结果又影响到融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多少。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目前有一个变通办法,即让小额贷款机构以小比例抵押向国家大银行整笔借款,以此作为运作资金。既可避免和国家金融机构争夺存款,又能调动机构的钱来运作。2、小额贷款市场定位从目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反应来看,经济较发达、民营企业较活跃的地区普遍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比如率先开始试点的浙江、比如经济较发达的上海、江苏、广东等地,而在真正的农村地区是否能吸引到民间资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还有待商榷。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定位要有清晰认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 经济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是着眼于民间中小企业融资,而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户贷款热情还较为有限。所以在试点推进的过程中,各省市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可以考虑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定向于“三农”组织,以实现当初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初衷。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明确规定了贷款对象,其贷款主要面向“三农”,重点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3、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也仅此而已。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属于金融组织,它也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畴,严格来说它应该是非正规金融组织,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问题。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其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实践中,大多由省(直辖市)政府指定省(直辖市)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实际的试点情况是,浙江、江苏等地目前多按“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工商局是否能承担好这一责任则备受质疑。笔者认为,要完善小额贷款的借贷体系,杜绝出现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早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避免“多头负责、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四、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中的律师介入引进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可以返防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监管的角度讲,如果在每笔业务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享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大大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会减轻监管部门往往因“事后监管”而丧失对风险防控的最佳时机,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由律师协会与小额贷款公司或其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形成一种经济有效的律师介入机制,或以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并由律师协会或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信贷、金融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内容上律师根据其业务特长,课涵盖公司治理、发放贷款、担保、融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律师服务费用可研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减免。通过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为在第一时间防控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破产动态知识排行榜
破产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