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2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三)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四)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
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主要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的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举报材料齐全、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对举报内容核查的情况,决定立案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自己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授权有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