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2011年02月11日10:0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机电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最大限度吸引机电类企业入区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准入门槛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优先引进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类项目(详见《长沙市外来投资工业指导目录(2006—2010年鼓励类)》)。
2、鼓励类项目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限制类项目,如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充分论证研究的基础上可选择性进入。
3、所有企业均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环保标准。
第三条 项目分类
一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基本建设和设备投资,下同)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二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四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属世界五百强、国际行业百强、国内行业五十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可在同等投资额度的条件下,提高一个等次确定项目类别。
如经确认为整机生产企业,在同等投资额度的条件下,提高一个等次确定项目类别。
第四条 优惠政策
1、项目可享受国家、省、市对省级开发区及《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宁发[2005]37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统一建设项目重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5]21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土地及税收优惠政策:
①企业根据项目分类可分别享受园区不同优惠政策:
一类:土地按8万元/亩的国家工业土地最低出让价格第十二档标准出让,开发区负责土地平整。国、地两税宁乡经开区留成部分的50%返还三年;
二类:土地按8万元/亩的国家工业土地最低出让价格第十二档标准出让。国、地两税宁乡经开区留成部分的30%返还三年;
三类:土地按9万元/亩的优惠标准出让。国、地两税宁乡经开区留成部分的20%返还三年;
四类:土地按10万元/亩的优惠标准出让。国、地两税宁乡经开区留成部分的10%返还三年。
《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宁发[2005]37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予重复计算。
②土地款可按“541”方式分期支付,即投资合同正式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地款总额的50%,进场动工前支付土地款总额的40%,交付权证前支付土地款总额的10%。
③国土权证交付时间:一类、二类企业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60%-80%时交付,三类企业项目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后交付,四类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二个月内交付。
第五条 租赁
机电产业企业采用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租金按园区通用标准8元/m2执行,并可视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企业产值等情况予以上下适当浮动。如经确认为重大项目,项目实现的国地两税宁乡经开区留成部分可在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按30%、20%、10%予以返还,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对项目实行领导联点制度,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一类项目由宁乡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联点;二类项目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联点;三类项目由开发区各相关局室主要负责人联点;四类项目由开发区各相关局室副职以上中层干部联点。
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除现行刑事、税收案件外,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进入项目公司检查、收费和处罚。对妨碍项目建设施工、经营管理的人和事,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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