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许可对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的申请报告。
2. 合营,合作签订的协议书。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外方资金信用证明及中方资产证明。
5. 合营,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外方是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合营,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