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2011年02月11日10:3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长沙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许可对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的申请报告。

2. 合营,合作签订的协议书。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外方资金信用证明及中方资产证明。

5. 合营,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外方是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合营,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由合资,合作各方面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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