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与传播者权

2011年02月11日10:3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作者权与传播者权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条件,是作品有独立创作性,包括两个要点,即独立完成和创作性。

自然人、公民以独立身分,创作、表演作品的,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个人完成单位任务,所创作、表演的一般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如文章、书籍、文艺表演等。著作权、表演者权由个人所有,单位仅在2年内有独占使用权。

作者权的保护期,其中人身权,除了发表权以外,保护的期限不受任何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有生之年加身后50年。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著作权人(作者)对作品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主观权利, 在人类精神生活中,作者人就像母亲,作品就像孩子,其“亲子关系”任何人不能剥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身权包括下列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客观权利、经济权利。作品本质是一定形式的信息,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对作品,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直接使用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展览权、播放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

2、演绎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使用自己作品,所产生的演绎作品的权利,演绎权范围很广,我国著作权法列举有1、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2、表演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

三、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中,对所产生的演绎作品的权利。邻接权人的地位,决定了行使邻接权不得侵犯著作权。例如对已发表作品,表演者具有法定许可权,表演者可以不经许可、有偿使用,进行营业演出;但是假如对表演进行录像,表演者的法定许可权,并不因为录制表演,就自动为录像制品制作人享有,制作录像作品,必须经过已发表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式许可。 ]

邻接权的一个特点是除表演者权外,其他邻接权不含有精神权利。邻接权的另一个特点是邻接权人中的多数,享有对所传播作品的法定许可权。

1、图书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即独占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权。

2、报纸、刊物出版者权。报纸、刊物出版者对投稿作品,有刊登的权利。但对刊登的作品,无权禁止他人转载、摘编。一期报纸、一期刊物作为编辑作品,有整体著作权。

3、表演者权。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包括:表演者身份权;形象完整权。 表演者经济权利包括直接表演权,指1、表演者直接以声音、表情、动作,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2、间接表演权,指表演者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通过信息网络,通过录音、录像制品播放等技术手段,公开表现作品,包括:现场直播权,录音录像制作权,录音录像表演权(指禁止或允许他人通过设备,公开播放、放映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4、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包括法定许可权(仅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权利人没有声明,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法定许可权,可在支付报酬后,直接用于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

5、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所有节目,包括制作的节目、创作的节目、接受许可播放的他人节目如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等,享有专有权;许可他人广播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权,即许可他人将广播节目复制到有形载体上,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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