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采矿权的处置

2011年02月11日10:4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采矿权的处置 采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根据我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我国,采矿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已有的矿业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往往由国家无偿赋予采矿权,而并未将采矿权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采矿权的所有人。但是随着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国有矿山企业要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申请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明晰采矿权的权属关系,规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维护采矿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国有矿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采矿权的处置行为,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有矿业企业改制的实践过程中,对采矿权的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是改制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往往会影响到整个改制工作甚至改制企业将来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进程,因而,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目前,国有矿业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成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通常是以改制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几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由于采矿权往往系由国家以行政手段赋予集团公司或改制企业无偿使用的,其性质类似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要使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成为采矿权的所有人,其必须重新合法有偿取得采矿权。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有矿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采矿权:

  1.出让取得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因而,国有矿业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可按上述规定以批准申请的方式直接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采矿权,以成为采矿权的合法所有人。为此,股份公司应缴纳获取该采矿权的价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矿业企业申请出让采矿权时,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申请将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②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③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④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因而,国有矿业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申请将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并且,作为申请人的国有矿业企业在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采矿权权属办妥后增加国有资本金,并在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中增作国有股。

  在实践中,这种由改制企业直接以申请出让方式获得采矿权的做法较少。

  2.由集团公司先行取得采矿权,再转让给改制后的股份公司

  这种做法分成两个步骤,首先由集团公司以出让方式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方式取得采矿权,然后再由集团公司作为投资或有偿转让给股份公司。

  步骤一中,集团公司以出让方式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做法与前述由改制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或转增国家资本的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做法相同。这两种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所拥有的采矿权系从集团公司处受让取得,且往往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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