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为2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

2011年02月11日10:4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者为2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合并处理?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 消费者为2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2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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