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