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可能给公司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更多的风险。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具有不可控性。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事实上,公司对法律风险往往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从而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中国人寿、华为、长虹、中航油(新加坡)、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这些公司未重视法律风险,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给公司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是众所周知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公司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的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所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理念
我们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一)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也可能受地方法治环境的影响结果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或者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我们认为,一个公司在事前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事前控制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但是,事前未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二)过程控制是关键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公司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公司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信函往来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做好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主要包括九个子项目:1、公司治理结构;2、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3、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5、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6、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7、公司法律风险救济机制;8、公司法律培训;9、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由于篇幅所限,我们重点介绍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和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