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一种是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作为按照所有制标准划分的一种企业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传统体制色彩,集体经济曾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过一定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集体企业的固有价值正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
集体企业主要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财产的归属,相对清楚,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归属则相对复杂。城镇集体企业主要产生于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大约四十年期间中,从产生原因看,有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兴办的集体企业,有街道、居委会组织家庭妇女、社会闲散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有为学生学工兴办的校办工厂,有国有企业为知青回城、家属工等安置就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三产等集体企业,有发展商品经济为戴红帽子兴办的集体企业等等。从资金构成看,有个人出资的,有联社投资的,有银行贷款的,有国有企业划拨财产的,有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如利润留存等积累的,产权问题异常复杂,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归属是解决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明确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权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多次发布规定,1997年后,当时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大部分集体企业在当时已经界定清楚了产权性质,并办理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但也有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未做产权界定,遗留至今。
律师承办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主要分为三个工作阶段,第一阶段是签订合同,接受委托,第二阶段是展开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三阶段是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其中围绕目标企业展开的尽职调查是律师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通过该阶段工作,律师要达到全面、真实、完整地掌握目标企业情况的调查目的,为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积累资料、信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归纳出以下律师尽职调查重点和技巧,以期抛砖引玉,与法律界同仁探讨。
一、查账
账簿作为全面记载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资料,是企业产权界定尽职调查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经营年限较长、资产构成复杂,财务人员经过多次更换的企业,相关人员往往对企业的历史状况并没有全面、详细的了解,账簿资料的作用更为关键。
1、关注重点科目。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往往积累了大量账簿资料,如果对这些资料进行全面查阅,不但没有必要,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这就需要从众多科目中筛选出部分科目,有针对性地收集信息。产权界定所关注的重点是企业资产的来源与形成,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这一基本原则,实收资本科目是查阅账簿资料时最需要重点关注的科目。该科目所记载的是投资人作为资本对企业投入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实物等,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账簿资料的证据,实收资本科目的记载即可以作为企业资本来源及构成的依据。
在关注实收资本科目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其对应科目。例如:投资人以银行存款对企业出资,则在关注实收资本的同时还需注意银行存款科目借方有无该笔记载,两个甚至多个相关科目相互对照,才能完整地反映资金的运动。
2、重视原始凭证的作用。除了全面地关注对应科目,对于关键信息,原始凭证的查阅也不可忽视。由于企业可能存在管理或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干扰因素,账簿资料的记载往往存在“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现象。仍以前述投资人以银行存款对企业出资的现象为例,要认定这些出资事实的存在,不仅需要在“实收资本”、“银行存款”科目中有相应记载,还要审查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的记载是否与账面记载一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相应地查阅该企业主管或开办单位账簿资料中“对外投资”等科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全面地反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