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我院自1999年受理第一件网络纠纷案件以来,已经受理并审结了一批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请求保护的客体也呈多样化。由于此类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往往没有涉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总结,为今后的法律修改和立法工作创造条件。
一、案件受理情况及特点
(一)受理情况分析
我院自去年受理第一起网络纠纷案以来,已经受理此类案件24件,是我国受理此类案件较多的法院之一。其中,去年受理12件,今年受理12件,基本持平。从案件类型上看,著作权纠纷案居多,占全部收案的71%;其次为因域名注册引发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占全部收案的25%。
(二)受理案件特点分析
1 从诉讼主体看:
著作权纠纷案中,多为因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导致的侵权纠纷,以著作权人状告网络公司居多;域名纠纷基本是商标专用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状告将其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企业。今年我院受理了一起新媒体—网站状告老媒体—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新闻界和IT业界的关注。
2 从案件来源看:
由于北京高院规定域名纠纷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审理,故此类案件我院均为一审。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案件,一审和二审基本持平,同为9件,说明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多集中在海淀区,而且标的额小。
3 从域名纠纷案件看:
因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导致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增加趋势。目前起诉的案件多涉及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如美国微软公司的hotmail”、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美国宝洁公司的“tide”、荷兰卡地亚公司的“cartier”、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NEC等。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保护其权益,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仅要求撤销被告的域名注册,而不要求赔偿损失。
4 从案件影响看:
由于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受到了制约,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属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又多涉及社会知名作家和外国大型企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将在司法上确立网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也将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极大影响。因此,这些案件的审理无一不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并为新闻媒体争相报道。
二、案件审结情况及分析
(一)审结案件特点
1 从审理周期看: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周期短,原因有二:其一,由于多数案件当事人均在审理过程中自行或通过法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使权利人达到诉讼目的,圆满解决了纠纷;其二,在通过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确立了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行为、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用来解决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而引发的侵权诉讼等一些基本原则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疑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