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境内投资行为的鼓励性规定

2011年02月11日11:5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公司法》对境内投资行为的鼓励性规定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鼓励投资作为其最重要的着眼点之一。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新《公司法》通篇都体现着对投资者的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与保护。

如果您在工作、学习之余编制了一个极具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的软件,经过多方筹集,仅借到了3万元,却筹划着立刻开办一个公司,将此软件开发、销售,并憧憬着成为中国的比尔·盖茨……

  如果您研制出了一个技术含量很高并极具实用性的专利产品,欲与一家资金雄厚的投资公司合作组建公司,开发、销售这些专利产品,而你又希望以这项发明专利作为出资,拥有即将组建公司60%的股权……

  您的这些梦想在现实中都能实现吗?答案是肯定的。

  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使您的这些梦想都可以立即变为现实。新《公司法》总结了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比较了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借鉴了它们的成功做法,从而使这部新《公司法》面貌一新。尤其是在鼓励投资方面,与原《公司法》相比,有许多重大变化,这对从法律角度应对市场需求、指导投资行为等方面将会产生巨大作用。

  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而使得以较少的资本金设立公司成为可能。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偏高,特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至人民币3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

  新《公司法》一改传统的严格的实收资本制,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对投资者资金的有效利用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原《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体现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所谓“资本三原则”,要求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国内公司股东一次性交付出资,保障交易安全。这种严格的资本制度抑制了投资热情,也造成了资金的大量闲置,有些公司在成立后,把大量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故此,新《公司法》采用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26条)。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

  当然,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均衡保护投资者利益,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如股份有限公司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可以分期缴付,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则不可;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即3万元等。

  依循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法律制度演进的轨迹,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出资方式,这无疑契合了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多样性的需求。

  原《公司法》以列举法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资产只有五种形态: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出资方式。从实践来看,此条规定极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例如,如果不承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那大多数国有企业多元化改制的合法性将会受到极大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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