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