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前民营企业在法律保护上的缺陷及法律意识缺乏制约其发展的困境。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立法和政策不完善,民营企业的公法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民营企业起步较晚,在立法和政策上无成熟经验;加之我国历来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民营企业的立法和政策上一直比较谨慎,这导致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立法和政策不完善带来的障碍。比如刚颁行不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间投资的回报问题,仅仅表示为“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由于这种不完备的表述,导致欲投资举办教育的民营企业不敢轻易涉足,因为一旦涉足,“合理回报”由于没有明确投资者获得什么回报,那么法律对民营企业投资民办教育的保护则不明确;再比如,由于融资担保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缺乏一个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融资难一直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其次,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因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社会主要经济领域中国有经济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同时,诸多立法和政策偏重对国有经济的保护,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公司上市对民营企业的限制等等,相关领域禁止民营企业进入等等,使民营企业不能与国有企业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从而蕴含着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弱势主体权益必定无法保障。
再者,民营企业管理模式观念落后,不能引入法律保护的渠道。
目前,民营企业大多还为家族式管理,企业主往往觉得情感重于规范,法律专业人士的加入更是多余。这种管理方式刚开始是有效的,也有凝聚力,但其根本缺陷最终导致民营企业的权益(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首先家族式管理效率低下,防范风险的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不科学,从而导致企业预期的效益目标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一些重大决策行为因失误(比如未能预见行为的合法性)给民营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其次家族式管理模式不宜吸纳各类优秀人才,导致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包含法律素质)不高,最终牺牲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后,民营企业的体制、经营模式及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来保护自己。即使让律师介入也仅仅是把律师当消防队员,因为失火才想得到,而不是事前聘请律师介入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观念障碍导致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较差。
尽管民营企业姓资姓社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已盖棺定论;但是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家财富增多,社会弱势群体增加,使得一些人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颇多微词,这些人中甚至包括某些国家机关人士。社会偏见观念的障碍使得民营企业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本不应有的困难,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遇到困难时,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关切和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和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也不能等量齐观,司法救济是社会救济最后屏障。如果司法救济都不能让民营企业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是民营企业最大的悲哀和损害,更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的伤害。另外,少数社会群众对社会转型期社会财富分配带来的心理不平衡,也容易造成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伤害。因此,民营企业家也需要法律帮助,解决他们在较差的发展环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