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顾问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导 言
法律顾问服务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之一,在非诉讼领域占首要位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中,第一项便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由此可见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
以往,社会公众(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的业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参加诉讼打官司。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宣传的逐渐深入,不仅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也使律师本身认识到此项业务的广阔前景,从而使法律顾问工作在律师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中,法律顾问事务已经上升到了主导地位。
第一章 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归结起来可体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
一、社会价值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虽然列举了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工作,但这并非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心。可以说,律师之所以称为“师”,其价值决不仅仅在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亡羊补牢。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韩愈《师说》),从社会价值角度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在其突出了“预防”二字。即,通过顾问律师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具体工作,使聘请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陷入讼累,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活动着法制化方向发展。这正是律师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
二、经济价值
法律顾问业务的经济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聘请人的经济价值和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价值。
首先,顾问律师能够通过以预防为主的工作,使聘请人减少为解决纠纷、进行诉讼产生的开支;还能通过帮助聘请人完善内部管理、参与经济谈判等工作,直接为聘请人产生经济效益。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在提供优良服务的前提下,法律顾问业务不仅可带来稳定的顾问费收入,还可带来聘请人的诉讼案件和其他收费项目(如律师见证)等收入,这是律师的其他业务项目所不能具备的。
第二章 发展法律顾问业务的重点
法律顾问业务的价值虽已逐渐为广大律师认同,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展仍存在较多问题和难点,归纳起来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发展顾问单位
如何发顾问单位是法律顾问业务中的首要问题,否则,谈及法律顾问服务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通常,律师与聘请人建立法律顾问关系需要一个双方相互认识的过程,而并非直接达成协议,且该过程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尤为漫长和复杂,这就需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和谈判手段,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一般来说,律师与聘请人建立顾问关系前,双方的接触途径主要有三种:一、聘方自行上门寻找顾问律师;二、聘方委托律师办理其它法律事务后,双方就顾问服务进行洽谈;三、双方通过第三人介绍后就顾问服务进行洽谈。除此之外,律师主动上门毛遂自荐担任法律顾问也算是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还不多。不论通过何种途径洽谈,最终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与律师达成法律顾问协议,而谈判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