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2011年02月11日12:2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

工程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从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企业经营方式,主要在于挂靠人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建筑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费用。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挂靠人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为,基本上还是基于挂靠人的道德观来约束自己处理好债权债务纠纷。但由于挂靠人往往未处理好这些纠纷,所以债权人会直接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

由于被挂靠企业只关心两个问题,即能否收到管理费(事关其收益)、以及工程质量问题(事关其责任),至于挂靠人如何具体经营、交易,则在所不问,造成被挂靠企业对合同如何履行并不清楚,拿不到相关的证据。因此,被挂靠企业往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比较被动,实践中,挂靠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很多都是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虽然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款项转移给挂靠人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由于挂靠人遗留下很多问题,被挂靠企业所涉债务往往超过它所收的管理费,使得这部分管理费并不能真正实现收益,反而造成亏损。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才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虽然挂靠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现实中,要杜绝此类现象非常难。因此,被挂靠企业对这些风险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属性

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由于市场准入的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放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范围有特别限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但由于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此借用方为解决资质等级为目的而借用建筑资质经营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挂靠协议无效。

外部关系是指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类关系:一类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

由于挂靠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从事实际施工,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建筑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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