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011年02月12日08:0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1989年4月4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0年10年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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