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011年02月12日08:3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银行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001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一)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二)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六)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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