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全球化问题,在我国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加强也有逐渐上升之势。尤其是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之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是将医疗纠纷推向了极点。医疗纠纷对于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资料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法形成的病历等医疗文件。使得病历资料从神秘的幕后走向了司法部门的前台,一些病历书写缺陷因此而暴露,为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加强病历书写质量,以增强医院和医务工作者的自身保护意识。
1 病历书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病历书写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 病历书写过程中随意涂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尤其是一些重要数据、医嘱时间、药物剂量等);医师之间互相模仿签字或代替签字以及代替或非患者委托代理人签字;还有个别医师不深入病房,凭经验、凭印象杜撰病历,这些都造成了病历的失真。病历中的错字、别字、漏字也屡见不鲜,语言文字不严谨,前后描述不一致,逻辑性差,经不起推敲,容易产生歧义,倘若患者对疗效不满,这很可能成为患方的有利证据。
1.2 病历书写不及时 有些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只重视医疗,不重视病历书写,认为只要把病人治好就行了。因此在抢救病人时能全力以赴,尽心竭力,对于抢救记录却不能及时书写,对危重病人在术前、术中和术后的一些重要病情记录也只是仓促简单的补上,从而失去病案记录的时效性,极易引起医疗纠纷。
1.3 病历内容不完整
1.3.1 缺少手术记录单 手术患者特别是那些需切除某些身体组织器官,将影响患者今后部分生活质量的手术记录,有些医师手术做得相当漂亮,但由于手术后不及时书写手术记录。挽救了患者生命,患者及家属当时可能很感激,但也很有可能会由于手术后缺乏必要的功能锻炼而影响了患者生活质量,患者及家属对此没有足够心理准备,由此产生不满而状告医院。这时医院将会陷入被动的尴尬境地。
1.3.2 缺少实验室检查记录单 输血病人无血型、配血记录、输血记录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脑出血、脑梗死尤其是脑外伤患者病程记录中明明写着诊断依据是CT,可病历中却无CT报告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问题都将成为医院的致命伤。
1.3.3 缺少医患沟通记录单 部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未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由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改变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时只是口头征求病人意见,使用贵重药品未征得病人同意,危重病人可能已多次向家属交待病情,却没有危重患者病情告知书,病程记录中也缺乏交待,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 防范措施
病案是证明力极强的正式医疗文书,是临床医生对患者进行医学干预的依据[1]。由于临床医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风险性)以及医学科学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的医疗行为都能尽如人意,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即使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也有可能在医疗纠纷处理和事故鉴定时处于被动地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及医疗赔偿责任。那么如何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呢?
2.1 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加大病案法律地位的宣传力度,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医院应当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医德规范及相关工作制度,并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学习和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各级医务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遵纪守法,必须明确真实、完整、及时书写病历并保证病历的整洁、完整与安全是每一位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各种培训和教育活动,要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写好病历的重要作用,真正懂得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仅是医学科学行为,更是法律行为,稍有不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