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分家”有效吗?

2011年02月12日08: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这样的“分家”有效吗?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洪章
最近,朝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团结湖社区的分家析产案件:团结湖社区的居民王淑芝老太太出生于1924年,老人中年丧夫后没有再嫁,自己艰辛的把两个儿子三个女儿抚养成人。2003年2月25日,王老太太突犯脑溢血被送到了朝阳医院,医生接连发出三个病危通知。王老太太的弟弟王大中把五个子女召集到自己的身边,说:“你们也都尽孝心了,但生死由命,你们还是准备一下后事吧。”大家经过协商,决定由已经退休的长子高思令为主在医院照料老人,老人百年之后也由他出款料理后事,老人在团结湖的二居室房屋同样归高思令继承。于是,王大中执笔书写了一份协议,五个子女均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王大中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老太太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以及高思令的精心照顾,被从死神手中救了回来,但落下了偏瘫的后遗症,遵医嘱回家康复。高思令将兄弟姐妹的约定之事向老人进行了汇报,老人非常满意地说,自己也是想这么安排后事,但怕有的子女不理解而迟迟下不了决心,现在大家达成一致自己很高兴。高思令为老人请了一位护工,自己和护工两人分班轮渡照顾老人。四年后,老太太驾鹤西归,高思令体面的办理了老人的身后之事。
人心叵测,老人去世后,下岗在家的二女儿高思华就向高思令提出要求分割老人遗留在团结湖的房屋。高思令还没有正式答复二妹,王大中就在电话里对高思华进行了训斥,并说要想分房,首先他这一关就过不去。高思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高思令为被告要求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其他另外的三名子女追加为原告,并征求了他(她)们的意见,另外的三名子女一致同意自己放弃继承,全部由高思令继承。王大中作为证人出庭向法官详细述说了事情的原委,并主张这套房屋已经五名子女一致同意由高思令继承,并签名确认,现在高思华反悔有悖道德,违反法律,法院不能支持。办案法官向他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份协议书上没有王淑芝老人的签名,故没有证据证明老人同意这种安排,子女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是无效的;而且,高思华在王淑芝去世之前的放弃行为不属于放弃遗产的行为。王大中急了,给法官说他亲耳听到过姐姐说同意这种安排。法官说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王大中的“听到”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故还是没有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五个子女均有份额,因三名子女放弃继承,故此房屋只由高思令和高思华继承。因高思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多分。故判决房屋归高思令所有,高思令对高思华进行一定的金钱补偿。
律师提示:中国人比较爱好面子,忌讳死亡,许多老人对自己的遗产处理问题难予或羞予启齿,不愿处理,并不见得是好事,很有可能会导致继承人间的矛盾。人有生有死,此乃自然规律,人们应该自然大方的按自己的真实意愿依法定立遗嘱,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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