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被追回的,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