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哪些规定处理

2011年02月12日10:0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哪些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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