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已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3个多月。事实证明,该局对张的收审不符合有关收容审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张某因收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亲属能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第二款关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直接承担者。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所以,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被收容审查的人,其他人无权提起诉讼。被收容审查的人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应负责转交起诉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一种特别规定,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一切违法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被收容审查的人如果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者注]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因此,各地人民法院一直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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