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对疾病认识不足,很难判断不良的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同时,还可以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专门负责任医疗纠纷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
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某些省对病人提出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时限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的诊疗护理有异议时,至迟应在病员出院(或死亡)后三个月内向医疗单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1规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夏季24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15日内(组织深部及体腔遗留纱布、器械等自发现之日计算)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病人或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查处要求的时限,但并未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时限,因此,即使医疗机构对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查处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