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应由何机关适

2011年02月12日10:1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应由何机关适用何程序来确认?

我们在学习国家赔偿法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诉讼时,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那么,当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争议时,应由哪个机关、适用什么程序来确认?请予解答。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未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或者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不能受理,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案件时,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就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确认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判决。即,由被告行政机关向法庭举出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该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及法律依据,或不能证明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就应确认该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作出改变行政赔偿决定的判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以直接作出改变行政赔偿决定的判决。如果被告向法庭举出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了该行使职权的行为合法,就应当予以认定,行政机关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亦属合法,应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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