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不服乡政府拒绝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我们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不知应如何判决。请予解答。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所谓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不可分离的无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等。户口迁移手续直接关系到申诲人能否迁移到他处定居,涉及到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申请人不服乡政府拒绝办理迁移户口决定而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经审理如果认定乡政府拒绝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决定合法,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予以维持。如果认定原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迁移户口条件,乡政府拒绝办理迁移户口的决定违法,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该决定,令乡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迁移户口手续。如果乡政府在生效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仍拒绝办理迁移户口手续的,可以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乡政府采取罚款、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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