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于去年4月下达《关于多方筹集县城建设资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5%、企业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0%,作为城建集资款。又同时作出《关于在全县开展支援教育集资活动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企业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2%,作为教育集资款,连续执行三年。上述两项集资统一由县财政局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截留扣除。这两项决定引起群众的不满,有30多名职工联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县人民政府的集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自愿原则。属摊派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县人民政府的集资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
根据来信中所述情况,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理由是:某县人民政府所制定的集资规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它不是针对具体人的,而是针对特定范围内不具体的公民的,县人民政府的这一行为不是具体、直接的摊派行为,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实施才能产生要求公民承担义务的后果。因此,对某县人民政府的集资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某县财政局对公民具体实施扣款行为或者委托职工所在单位具体实施扣款行为时,公民对这一行为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的适用,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既要支持政府部门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合法行为,又要监督和制止政府部门非法要求公民承担义务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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