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为由,对公民处以拘留处罚。该公民不服,以公安机关未告知其有听证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请问,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是否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拘留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拘留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未规定作出拘留处罚应当进行听证,也就是说,听证不是作出拘留处罚必须经过的程序。故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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