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收稽查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有权扣留其行车执照、驾驶证以至车辆,对扣留的车辆,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请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否参照该地方规章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复字(1993)第5号函中明确指出:“《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六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第六条的规定。而你所询问的某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完全相同。故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亦不能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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