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机关认定某人的一种行为违反了两个法规,并依据这两个法规的规定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个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另一个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是否必须经过复议后,方可提起诉讼,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定议为必经程序的,只有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机关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的,对其中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部分,应当经过复议后,方能提起诉讼;对其中规定可以直接起诉部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有权机关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其中一个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当事人应当经过复议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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