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请问,因人民法院未审查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案件,虽然也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并不经过开庭审理,不进行质证,即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同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是有重要区别的。在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当时未发现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按照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如果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那么,很明显,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直接原因就应认定为执行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人民法院执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故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按照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执行,或者执行行为违法,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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