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了一起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一审案件后,发现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需要裁定驳回起诉。对在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前是否要开庭审理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一审行政案件全部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所以这类案件也需要开庭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类案件仅是程序问题,不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故不需要开庭审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就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但是,如果原告与被告对事实根据或者起诉期限等方面的问题有异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一致的,法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再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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