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县土地管理局认定陈某违章占地建房,于1997年12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陈某不服,于同年12月24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县政府在法定的两个月复议期限內未作出复议决定,陈某在复议期限届满后15日内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坚持要求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为此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陈某收到复议裁决书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陈某的起诉应否受理,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在复议期限届满后,陈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但他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现在再起.诉,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逾期向法院起诉,是因县政府逾期作出复议决定造成的,而不是陈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法院应予受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款前半部分的规定,申请人不服的复议决定不论是在复议期限内作出的,还是逾期作出的,起诉期限均应从申请人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该款后半部分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为防止复议机关拖延复议,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是对前半部分的补充。陈某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认定其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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