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997年7月23日收到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的通知,同年8月7日将复议申请书交给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县公安局未将该复议申请书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递送。同年10月13日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当法院传唤被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庭应诉时,被告以原告未经复议程序丧失诉权为由拒绝出庭应诉。请问,县公安局是否有义务为被劳动教养人向上级机关递送复议申请书?
公安部法制司1995年1月25日《关于对索乃尔申请复议一案是否超申诉期限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法律、法规虽未规定当事人不服治安裁决可通过一裁机关提出申诉,但如果当事人已将复议申请书在法定期限递交一裁公安机关,一裁公安机关应当将复议申请书转交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或告知申诉人将复议申请书交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如果一裁公安机关没有转交或告知当事人而超过法定申诉期限的,复议申请应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应予受理。”虽然劳动教养不是治安处罚,但是它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工作。因此,县公安局在接到被劳动教养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后,有义务向具有复议管辖权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递送复议申请书。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发现此类问题后,应当向县公安局和有复议管辖权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明确指出,胡某申请复议的日期应当是1997年8月7日,县公安局应尽快将胡某的复议申请书转交给具有复议管辖权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具有复议管辖权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在复议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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